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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类
对民政、福利和社会保障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批
发布时间: 2007-10-02 14:33:22字体:【

  (1)政策规定

  1、老年服务机构

  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盈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劳动服务企业

  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为开展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富余职工举办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经济实体和集体、股份合作性质的劳服企业,对符合国家发展第三产业政策和利用废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可按国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对劳服企业当年安置人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经劳动部门审核,并按税法规定由税务部门批准,按国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3、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国税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减免税审批条件:

  (1)下岗失业人员范围,具体包括:

  ①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②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③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企业安置的下岗人员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再就业优惠证书。

  (2)商贸企业的具体条件:

  ①“商贸企业”是指零售业(不包括烟草制品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不包括旅游饭店)。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并且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②新办商贸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③与录用的下岗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为安置的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3)服务型企业的具体条件:

  ①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包括从事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服务型企业。

  ②新办服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③其他条件比照商贸企业标准执行。

  (4)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①经济实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B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C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D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

  ②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③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④关于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     

  (5)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具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者《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其他条件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6)新办的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企业是指2002年9月30日以后新办的企业

  4、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企业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国税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国税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国税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国税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国税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减免税审批条件:

  (1)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2)纳税人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其中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 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3)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

  (4)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比例。

  (5)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为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

  5、安置自谋职业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企业

  自2003年5月1日起,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00年1月1日起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审批时间及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正式公文)。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申请。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3)申请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1)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6、减免税政策规定中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等。

  7、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条件的经济经济应提供以下资料:

  地方企业:由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 “三类资产”认定证明;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证明;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证明。

  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

  8、民政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

  9、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需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年检证明、“职工花名册”、待业、失业证明。

  10、新办安置随军家属的企业应报送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

  11、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企业报送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

  (4)审批时限及权限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县级国税机关负责审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得税优惠由时市级国税机关负责审批。

  (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政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214号)

信息来源:济宁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济宁市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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