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开展回访纳税人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按照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听取纳税人的第一呼声,了解纳税人的意愿,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及时总结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发现和纠正工作方法简单、不按程序办事、服务质效不高以及各种侵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力争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始发环节,从而不断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廉洁从税和优质服务,增进税收征纳双方之间的沟通理解,实现征纳关系的和谐发展。
第二条 回访主体
回访纳税人的主体是市局、县局两级国税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回访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由市局、县局领导班子成员带队,有关科室共同参与回访,或者组织特邀监察员协助进行回访。基层分局领导要紧密结合日常征管工作,积极配合上级抓好本辖区内的回访工作。
第三条 回访对象
一、被稽查、评估过的纳税人;
二、新办一般纳税人及税额调整的个体双定业户;
三、申请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的纳税人;
四、投诉举报人和涉及的纳税人:
五、向国税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的纳税人;
六、其他需要回访的纳税人。
第四条 回访时间
一、对稽查、评估过的纳税人,于结案的次月回访;
二、对新办一般纳税人及税额调整的个体双定业户,于认定后和税额调整的次月回访;
三、审批行政许可项目法定期满后,次月进行回访;
四、对投诉举报人和涉及的相关纳税人随时回访;
五、对提出意见建议的纳税人适时回访;
六、其他的根据需要确定回访时间。
第五条 回访比例
一、被进行税务稽查的纳税人回访率应达到60%以上;
二、被纳税评估过的企业、新办一般纳税人回访率应达到50%以上;
三、对税额调整的个体双定业户回访率应达到20%以上;
四、对投诉举报人和提出建议的纳税人回访率应达到100%;
五、其他情况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进行回访。
第六条 回访内容
一、向纳税人询问了解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约谈分析、一般纳税人认定、定税调整等征管工作中,执行政策是否正确、执法行为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充分、处罚结果是否公正,征求纳税人对有关税务处理的看法和意见,对出现不同理解和看法的纳税人,进一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向纳税人了解各级国税机关在政务公开、政策宣传培训、兑现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并征求他们的具体意见和要求。
三、向纳税人询问国税人员的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如何,有无存在吃拿卡要报等以权谋私和不廉政行为,向纳税人征求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改进税收工作的建议。
四、针对举报投诉和提出意见建议的纳税人,要做好对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和反馈解释工作,及时回复纳税人提出的意见建议被采纳情况。
五、其他需要回访的内容。
第七条 回访形式
一、以实地走访为主要形式;
二、其他形式。
1、电话回访;2、明察暗访;3、向纳税人发放调查问卷;4、组织召开纳税人座谈会;5、其他有效的形式。
第八条 回访记录
一、实地走访纳税人的,要实事求是地填制回访纳税人工作记录底稿;
二、对其他形式的回访纳税人工作,要建立专门的回访登记簿进行记录。
第九条 回访结果处理
一、每次回访完成后,对反映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报请有关领导批准,进一步对其核查了解,在取得真凭实据后,找被反映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谈话核实,填制内部谈话笔录底稿,由谈话人和被谈话人签字认可。
二、对经核查确有问题的,要制作一式两份回访监察建议书,发往被建议单位或个人进行提醒和加强整改。对存在问题情节较重的,要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存在问题情节严重的,应当呈报主要领导同意后,该立案的要立案查处,该移交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各级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回访工作,于每季度终了10日前,梳理汇总上报回访工作情况。同时,对回访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提炼和总结推广,对回访发现的问题要随时呈报本级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便于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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