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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国税局关于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职责分工
发布时间: 2007-11-13 15:12:28字体:【

                        

日照市国税局关于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职责分工

监督事项

监督主要内容

监督部门分工

监督方法

工作要求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一)下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执法检查由法规科牵头,执法监察由监察室牵头,其他业务科室积极配合。年度考核由人事科、监察室牵头,党组决定有关科室配合。

  各级按照税收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年度考核、巡视检查等具体规定开展检查考核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被检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整改结果,逾期未整改的,由市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长对被检查单位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谈话后仍不整改的,对班子主要领导先免职,后处理。

  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走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走样,努力保障系统无重大执法过错,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发生。

  (二)监督查处下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上级决议决定等问题。

  纪检组、监察室牵头提报初查方案,人事科、法规科、财务科配合。

  市局党组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组织精干力量及时查处。

  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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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事项

监督主要内容

监督部门分工

监督方法

工作要求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纪检组、监察室牵头组织检查,其他科室积极配合。

  按照总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市局和各区县局应当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须达到“领导体制健全、责任分工到位、检查考核措施有效”的目标要求。

  1、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纪检组、监察室

  市局建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并对下级成立和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2、责任分工情况:

  ⑴党组落实责任分工情况;

  纪检组、监察室根据党组要求组织开展本级工作,并对下级责任建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党风廉政建设必须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且要达到综合工作考核总分值的15%以上;要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每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党组半年应当听取工作汇报和研究分析形势,领导班子成员要进行年度述职述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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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事项

监督主要内容

监督部门分工

监督方法

工作要求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责任分工情况:⑵党组负责人落实责任分工情况;

  (3)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情况;

  纪检组、监察室对下级责任建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听取下级工作汇报,查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记录,对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情况和各自发挥的作用进行评价。

  市局和各区县局应当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须达到“领导体制健全、责任分工到位、检查考核措施有效”的目标要求。

  (4)各职能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情况;

  监察室根据党组安排进行监督检查。

  年中或年底,各职能部门要向党组专题报告传达学习贯彻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精神、本部门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廉洁从政情况,以及如何纠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5)纪检监察落实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

  上级纪检监察和同级机关考核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情况,半年、年度向党组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并对下级加强制度建设、开展监督检查、组织案件查办、工作记录和廉政档案建设等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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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事项

监督主要内容

监督部门分工

监督方法

工作要求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监督要求情况

  党组统一组织,人事科、监察室相互配合开展工作。

  1、按照《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一并对县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一岗两责”情况进行考核测评。

  (1)考核结果在全系统进行通报并存入廉政档案;

  (2)按照办法规定,局党组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单位争先创优的重要条件。

  2、综合运用巡视检查、信访、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廉政谈话等方式对下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规定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分别实行责任追究。

  市局和各区县局要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要做到:领导体制健全,责任分工到位,检查考核措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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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事项

监督主要内容

监督部门分工

监督方法

工作要求

  三、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一)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的监督情况

  党组负总责,纪检组、人事科、监察室抓好组织协调,并对下级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市局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相结合的制度,班子成员的分工由党组会讨论决定,要落实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和基建工作的规定,落实班子成员不得同时分管征收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的规定,落实班子成员个人分工原则上3—5年调整一次的规定。分工负责决定后,要以文件形式公布,并向上级党组报告。

  2、市局人事科、监察室对下级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下级局领导班子不按规定分工、轮换或未按分工履行职责的,要及时向党组报告,市局党组要责令下级局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对下级局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

  市局和各区县局领导班子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相结合,坚持按照程序落实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确保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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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事项

监督主要内容

监督部门分工

监督方法

工作要求

  三、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二)落实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的监督情况

  党组负总责,纪检组、人事科、办公室、监察室抓好组织协调,并对下级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对照总局《党组工作规则》和《监督办法》关于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等规定,规范本级党组和局长办公会的议事程序、议事规则和议事纪律。

  2、对区县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规定做出不当决策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同意后,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整改结果,逾期未整改的,经市局党组同意,对被检查单位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和限期改正。

  市局和各区县局领导班子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相结合,坚持按照程序落实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确保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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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事项

监督主要内容

监督部门分工

监督方法

工作要求

  四、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税有关规定

  (一)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在党组统一领导下,人事科、办公室、财务科、监察室、服务中心分别组织实施。

    1、严格执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发现不遵守廉政规定的一般性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诫免谈话,形成书面材料,存入廉政档案,违法违纪的,按《监督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2、领导干部操办生日、婚丧嫁娶、乔迁新居、职务升迁、因病住院、子女升学等事项要做到事前报告,事后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中说明。

  3、重点在干部选拔任用、重要岗位轮换、确定后备干部等时期和环节,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中央、总局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认真执行《监督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自觉做到廉洁从政、廉洁从税,自觉维护党员领导干部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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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事项

监督主要内容

监督部门分工

监督方法

工作要求

  四、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税有关规定

  (一)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在党组统一领导下,人事科、办公室、财务科、监察室、服务中心分别组织实施。

  4、纪检监察参与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过程监督,在党组研究前,对拟任人选的廉政情况提出意见。

  5、通过对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发现说明情况,并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就业情况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6、对违反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政规定的,坚决按照《监督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姑息迁就,有关处理情况要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中央、总局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认真执行《监督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自觉做到廉洁从政、廉洁从税,自觉维护党员领导干部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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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事项

监督主要内容

监督部门分工

监督方法

工作要求

  四、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税有关规定

  (二)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

  在党组统一领导下,人事科、监察室每年定期对下级局党组和领导干部上年度重大事项报告情况进行审核,检查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

  1、人事科组织对党组成员及领导班子成员的重大事项报告在党组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

  2、监察室负责将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3、纪检组发现同级党组成员未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应向上级党组、纪检组反映。

  4、上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发现下级局党组及领导干部未能执行事先请示、事后报告的,或报告内容与事实有重大出入的,责令其限期报告、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提请党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5、对群众检举反映涉嫌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向党组提出处理建议。

  6、单位发生重大事件的,要按《监督办法》规定向上级办公室报送《税务系统重大事项报告表》。

  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间,实事求是地向人事、纪检监察填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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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事项

监督主要内容

监督部门分工

监督方法

工作要求

  四、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税有关规定

  (三)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情况

  人事科、监察室负责对下级领导干部执行收入申报制度情况审核监督。

  1、国税系统副科以上领导干部要按照省局要求对收入情况进行申报,《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由监察室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2、人事科每年按比例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申报、不按时申报、未如实申报的,应责令其改正。

  3、人事科发现有问题的交由监察室处理。

  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间,如实向人事部门填报《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并报纪检监察存入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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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事项

监督主要内容

监督部门分工

监督方法

工作要求

  四、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税有关规定

  (四)执行述职述廉制度情况

  人事科负责领导干部述职,纪检监察负责述廉测评,办公室密切配合。

  1、结合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测评,开展述职述廉工作。

  2、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要符合《监督办法》规定的包含内容。

  3、根据《监督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述职述廉,并将群众意见、民主测评情况如实反馈给本人。

  4、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和整改措施要存入廉政档案。

  领导干部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简明扼要地撰写述职述廉报告,针对群众意见和民主评议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五)执行廉政谈话制度情况

  党组统一领导,人事科、监察室参加。

  严格执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全国税务系统廉政谈话制度(试行)》等规定,结合《监督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任职谈话、任期谈话、诫勉谈话,并将谈话情况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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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事项

监督主要内容

监督部门分工

监督方法

工作要求

  四、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税有关规定

  (六)贯彻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情况

  党组统一领导,人事科负责组织,机关党办、监察室参加。

  严格按照《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监督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并向干部群众通报情况,党组成员的发言提纲、整改措施等要存入廉政档案,作为对干部考核、选拔任用时提出廉政意见的依据;对违反规定的,根据《监督办法》和相关要求,对有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好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通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查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的不足,制定切实有效整改措施。

  (七)加强信访监督情况

  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统一处理涉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信访举报,人事及其他各部门积极配合。

  严格按照《监督办法》的规定,对举报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信访进行处理,有关函询登记表、约谈记录和初核调查结论等材料要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各级要有效发挥函询、约谈、初核等有效手段,及时处理好反映领导干部的信访问题,治理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澄清事实,促进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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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事项

监督主要内容

监督部门分工

监督方法

工作要求

  五、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

  (一)加强对行使税收执法权的监督

  法规科负责对税收法制工作的监督;各业务主管科室负责对税务行政审批的监督;稽查局负责对税务违章处罚的监督。法规、监察部门负责组织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

  1、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把关会签制度,法规部门按照《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强化对税收法制工作的监督,确保税收法律法规正确运行。

  2、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重大事项要集体研究审批,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审批结果。

  3、严格实行大案要案报告、督办和通报制度;重大税务案件,应提交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4、每年组织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按照《监督办法》规定的重点,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行使税收执法权进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规范的文书形式要求被检查单位予以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检查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时,应将有关线索移交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各级要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行使税收执法权的监督,落实政务公开、集体审理、集体审批等制度,促进执法规范,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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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事项

监督主要内容

监督部门分工

监督方法

工作要求

  五、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

  (二)加强对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监督

  1、对人事管理权的监督

  上级党组、人事部门负责对下级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同级纪检监察参与本级干部选拔、调配、考核等方面的过程监督。

  各级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规定》等规定,正确行使人事管理权。对违反程序和规定提拔任用干部的,严格责任追究,必要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通过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公开公正选拔、调配、考核干部,真正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党组认可、群众满意的人员,选配到领导岗位和重要部门上来。

  2、对财务管理权的监督

  财务部门负责对下级财务管理权的监督;人事、纪检监察配合财务管理部门参与政府采购、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活动。

  各级要严格按照上级财务管理各项规定进行财务管理,按照要求开展审计监督,将审计结果存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违规行为,视情节进行相关处理。

  通过严格落实各项财务规章,强化对财务支配权的监督制约,加强审计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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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事项

监督主要内容

监督部门分工

监督方法

工作要求

  五、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

  (三)加强对政务公开的监督

  党组统一领导,办公室牵头,其他部门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1、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意见》和市局关于《推进行政执法透明化、建设“阳光国税实施意见》等规定和要求,促进政务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2、办公室、法规、征管、人事、财务、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照以上制度和《监督办法》的规定,开展对落实重点政务公开项目内容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通过严格落实政务公开规章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对外树立公开办税的良好形象,对内通过公开办事防止权力滥用,和谐干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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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事项

监督主要内容

监督部门分工

监督方法

工作要求

  六、落实巡视检查工作有关规定

  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检查

  党组统一领导,人事科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及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1、建立巡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有人事科提出召开建议,由分管人事的局领导主持召开,沟通情况,协调关系,分解任务,形成监督合力。

  2、按照巡视检查工作有关规定和《监督办法》的要求,对下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施巡视检查,按权限处理巡视期间的信访举报,向本级党组全面汇报巡视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形成反馈意见,经党组审定后,正式向被巡视单位党组反馈。

  3、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上级党组主要负责人应与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或其成员进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问题严重的要及时调整。

  通过对下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施巡视检查及时发现班子及成员个人存在的问题,进行谈话提醒,促进整改提高,增强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全面加强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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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事项

监督主要内容

监督部门分工

监督方法

工作要求

 七、保障措施

 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措施

  党组统一领导,办公室、法规科、人事科、财务科、稽查局、监察室、机关党办协作监督。

  1、各级党组带头主动支持监督、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监督,按照《监督办法》的要求,建立办公室、法规科、人事科、财务科、稽查局、监察室、机关党办等部门协作监督机制,通过开展目标管理考核、执法检查和执法责任制考核、干部考察和巡视、财务审计、税务稽查、信访举报等工作,发现领导干部的违纪线索和问题。

  2、纪检监察部门应全面了解人事科、财务科检查中涉及来到班子及其成员廉政方面的线索以及核实结果,并将有关情况装入廉政档案,发现违反本《监督办法》规定的 ,要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3、运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执法考核与执法监察,强化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

  建立领导有力、机制健全、手段完善、渠道畅通、考核追究到位的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法、用权、用人、花钱、纪律、作风等行为的监督,发挥领导的模范带头作用,保障和促进国税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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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事项

监督主要内容

监督部门分工

监督方法

工作要求

 七、保障措施

 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措施

  党组统一领导,办公室、法规科、人事科、财务科、稽查局、监察室、机关党办协作监督。

  4、加强与地方党政部门特别是纪委、监察、司法、审计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建立信息交换或联席会议制度,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群众和纳税人监督、司法、信访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工作的合力。

  5、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违反办法有关规定,对问题不纠正、不制止、不报告、不处理的,分别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人事、监察等部门落实监督职责不力,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徇私舞弊、故意掩盖问题不上报、不纠正的,从严处理。

  建立领导有力、机制健全、手段完善、渠道畅通、考核追究到位的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法、用权、用人、花钱、纪律、作风等行为的监督,发挥领导的模范带头作用,保障和促进国税事业的健康发展。

发布:孙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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