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办税公开>征收管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内容
发布时间: 2008-10-10 14:11:24字体:【

税源监控

■税收管理员应有计划地对辖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清理漏管户,了解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户籍变化情况,对停业户、非正常户实施动态监控,督促纳税人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负责重点税源监管企业信息的采集、整理、审核、汇总和上报等工作,并在纳税人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后及时办理出口退税认定。

■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并向国税机关报告;督促纳税人按规定设立账薄、记账凭证并向国税机关报备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准确核算生产经营成果。

■加强对纳税人发票开具、取得、使用、保管情况的监督管理,实施以票控税。

■对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异常并查明原因。

■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并对未按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

■督促纳税人在发生出口业务后及时收齐出口退税单证,及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加强对欠缴税款纳税人的监督管理,严密监控其资产处理情况。

■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定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掌握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分析税负变化趋势,掌握变动规律,做出预测分析。

调查核实

税收管理员应按规定或根据工作需要就下列事项及其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交调查报告。

■纳税人设立、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停业、纳税人外出经营和非正常户认定以及出口退税认定等事项;

■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和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许可等发票行政审批事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转正和年审等事项;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减、免、退税、税前扣除待遇确定等事项;

■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疑点以及视同自产产品确认等事项。

■个体双定业户定额调整事项;

■纳税人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事项;

■拟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及呆账税金确认和死欠税金核销审批等事项;

■其他需进行调查核实的事项和有关情况。

纳税评估

■税收管理员应充分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发现异常情况,并有重点地对零负申报、低于各税种警戒指标、领购发票数量增幅较大而应税收入计税依据和应交税金增幅小、通过票表稽核发现有偷漏税嫌疑以及日常征管中发现有疑点的纳税人进行综合分析,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筛选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差错,可约谈纳税人,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

■对经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可实地做进一步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过程和结果要形成调查笔录。

日常检查

■税收管理员应按规定或根据工作需要,对纳税人实施不涉及立案检查与系统审计的税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所在税源管理部门。

(一)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就其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二)对纳税人发票领、用、存和执行“全面开票”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各类异常发票和分配的发票协查任务进行核查;

(四)实施所得税汇缴检查;

(五)对纳税人出口与生产情况是否匹配进行检查;

(六)对纳税人其他涉税事宜的检查。

■进行日常检查时,应由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进行,依法出具《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税务执行

■税收管理员负责实施除税务稽查案件执行外的其他各项税务执行工作,主要包括税务文书送达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及收缴发票的执行等。

■税收管理员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进行税务执行。送达税务文书时,应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纳税服务

■税收管理员应牢固树立依法服务的意识,认真落实各项纳税服务措施,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营造公正公平、健康有序的税收环境。

■宣传贯彻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并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税源、重点行业和纳税意识相对薄弱的纳税人进行重点宣传和讲解。

■对新开业纳税人进行税前辅导,就调查核实或日常检查过程中时发现的问题对纳税人进行辅导讲评,帮助其正确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发现可能导致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的情形时,及时提醒或警示纳税人。

■通过电子邮件、电话联系等方式,为纳税人咨询复杂问题或者实地辅导需求提供预约服务。

■向纳税人推介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帮助其正确办理电子申报事宜。

■税收管理员实地开展各类管理服务工作时,应按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的工作计划进行,尽量避免重复下户,注重减轻纳税人负担。

业务衔接

■税收管理员发现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区别不同情况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如责令限期改正、实施行政处罚、补缴税款、调整账目或者停止供应发票等:

(一)未按规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虚假停业的,以及未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

(二)未按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并向国税机关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或报送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的,或建假账、账薄凭证不健全的;

(四)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发票的;

(五)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

(六)未按期申报纳税,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催缴期满仍不缴纳税款的;

(七)申报不实或税收定额不合理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或应视同内销出口货物等计提销项税额的;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十)经调查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

(十一)欠税纳税人处理资产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十二)发现企业改组、改制、破产及跨区经营的;

(十三)发现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结算价款、费用等行为的;

(十四)纳税人有违章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十五)其他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税收管理员发现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提出工作建议并由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一)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税务检查的。

■税收管理员应及时将涉税审批事项的调查核实情况以及其他税源管理相关信息向征收部门传递,促进征收服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管理监督

■基层国税机关应本着密切协作、分权制约、强化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单位税源数量、结构、地域分布和税务人员数量、素质高低、专业特长等因素,合理配置税收管理员,选拔业务骨干充实税源管理力量,形成强有力的专业化税源管理队伍。

■基层国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管理服务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每个税收管理员的具体职责及管户任务,在具体落实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解,也可以将税收管理员进行优化组合,细化、量化工作内容和标准,实行税收管理员责任制,并结合业务能级管理,实施定期“管片交流”和岗位轮换制度。

■基层国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注重提高其税收政策、财务会计知识水平和评估分析能力,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

■基层国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定期听取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汇报,研究分析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管户”工作经验,组织信息交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基层国税机关应按照客观公正、及时效能、奖惩激励的原则,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坚持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的过程监督和绩效考评,并通过设立举报箱、发放问卷、调查走访等形式,加强外部监督,及时防范和制止各种执法违法行为。

■税收管理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构成违纪行为的,由国税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发布:杜杰  
【我要纠错】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最近更新
 
推荐信息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