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促进各级国税机关稽查人员廉洁自律,严格执法,秉公办案,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稽查人员的廉政建设,有效防范不廉洁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各级国税局稽查局的稽查人员。
第二条 税务稽查廉政工作应当坚持以防范为主、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稽查廉政工作实行稽查局内部分级负责承诺制。承诺内容如下:
(一) 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
(二)不接受被查纳税人的宴请和各种馈赠;
(三)不擅自参加被查纳税人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四) 不在被查纳税人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五)不向被查纳税人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六)不向被查纳税人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七)不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八)不参加由公款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九)不以虚报、瞒报检查问题、从轻、减轻处罚、延缓或变通执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手段获取被查纳税人的其他利益。
第四条 各级国税局稽查局要设立稽查廉政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稽查局内部独立于稽查工作四环节之外的非业务机构内,负责本单位各项廉政制度的监督实施。
稽查廉政工作办公室人员由稽查局主要负责人和政治素质高、廉政意识强的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 稽查廉政工作办公室要经常组织开展廉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增强稽查人员的廉政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加强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和配合。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稽查人员要自觉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要加强对子女和亲友的教育和管理,严禁他们借用自己的名义谋取私利。
第七条 稽查选案人员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工作。
税务稽查选案工作要在稽查选案部门内部公开进行;选案情况要对纳税人严格保密。
选案人员要对选案的公正性、廉洁性定期(按季或半年,下同)向选案工作负责人作出书面承诺和说明,选案工作负责人要对选案的公正性、廉洁性向稽查廉政工作办公室定期作出书面承诺和说明。
第八条 稽查人员在稽查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稽查工作制度开展工作,并做到秉公办事,廉洁稽查。
(一)稽查人员向纳税人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同时,附送《税务稽查告知书》和《廉政回执卡》。
(二)稽查工作开始前,检查组长要向稽查廉政工作办公室作出书面承诺;每位检查人员要向检查组长作出书面承诺。
稽查工作结束后,每位检查人员要向检查组长就廉政情况作出书面说明;检查组长要向稽查廉政工作办公室就本人和整个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的廉政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对于重点税源和重大举报案件的检查要一案一承诺、一说明;对其他税务检查可定期作出承诺和说明。
(三)稽查人员要将稽查情况及时向检查组长汇报;检查组长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在检查组内部集体研究讨论。
(四)稽查人员在检查结束前,要对稽查情况严格保密。
第九条 稽查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审理程序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一)案件审理开始前,审理工作负责人要向稽查廉政工作办公室作出书面承诺;参与审理人员要向审理工作负责人作出书面承诺。
审理工作结束后,审理人员要就审理期间的廉政情况向审理工作负责人作出书面说明;审理工作负责人要就本人和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的廉政情况向稽查廉政工作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
(二)审理人员在审理期间要对案件审理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条 稽查执行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执行税务稽查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按时组织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
(一)稽查执行人员要就执行过程中的廉政情况定期向执行工作负责人作出书面承诺和说明;执行工作负责人要就本人和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廉政情况定期向稽查廉政工作办公室作出书面承诺和说明。
(二)执行人员要对拟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案件查处过程中,稽查局的领导以及和被查纳税人案件有关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的人员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与被查纳税人单独接触,特别不能在家中会见、接待被查纳税人。
检查人员在查处过程中,应要求纳税人对检查发现的有异议的问题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稽查局反映。
第十二条 稽查各环节之间、各环节工作人员之间要相互监督、相互提醒,严格防范不廉行为的发生;发现不廉行为要及时向稽查廉政工作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 稽查廉政工作办公室要将纳税人返回的《廉政回执卡》认真整理,将被查纳税人反映的稽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的廉政情况,定期向同级国税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反馈。
第十四条 稽查廉政工作办公室要定期对被查纳税人进行廉政情况回访,并将回访情况定期反馈给同级国税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五条 稽查廉政工作办公室要对多渠道发现的稽查人员的不廉洁行为认真分析认定,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及时移交同级国税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稽查人员发生不廉洁行为后主动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补救的,稽查廉政工作办公室要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因不廉洁行为造成执法责任的,在纪检、监察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后,稽查局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执法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国税局稽查局要对稽查人员的廉政情况进行廉政考核,并与本单位的公务员考核、职级稽查员的定级、评选先进等相结合。
第十九条 各市国税机关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廉政承诺书 | 税务稽查告知书 | 廉政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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