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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
发布时间: 2008-10-10 14:51:03字体:【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含义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处理。税务行政复议活动是税务机关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复议条例》等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税务抽象行政行为。具体为: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含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规章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管理体制的国税系统,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制度,即下管一级,这是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原则。具体为:

  1.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四)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具有税务行政复议职能的税务机关或地方人民政府是复议机关,复议机关应当设立法制机构,负责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

  税务行政服议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中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

  2.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要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除以上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发布: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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