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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赔偿
发布时间: 2008-10-10 14:51:29字体:【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造成直接损害时,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税务机关有责任予以赔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须以税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税务机关逾期不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赔偿申请范围

      (一)  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负赔偿责任。

      (二)  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赔偿责任。

  对税务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税务机关不负赔偿责任。

      二、申请税务行政赔偿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

      三、赔偿程序

      (一)赔偿申请

      赔偿请求人因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失时,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税务机关)提交《赔偿申请书》,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也可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请求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同时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按照复议程序办理。

      赔偿请求人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提出。

      赔偿请求人在税务行政诉讼中提出赔偿申请的,须按诉讼程序办理。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先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赔偿申请审查和受理

      税务行政赔偿环节将收到的《赔偿申请书》登记,并进行审查。

      税务行政赔偿环节根据《赔偿申请书审查表》,对赔偿申请作相应处理:

      1. 对不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

      2. 对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

      (三)赔偿申请审理

      税务行政赔偿环节决定受理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后,按下列事项进行审理:

      1.损害事实;

      2.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在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税务行政赔偿环节同意时,赔偿申请审理终止。

      审理完毕,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制作《赔偿决定书》。

      (四)赔偿决定执行

      赔偿决定执行具体工作程序按税务执行的一般税务执行程序进行。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予以赔偿的,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税务机关逾期不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赔偿后,需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进行追偿的,应制发《追偿责任人员通知书》。

      赔偿请求人在税务行政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按诉讼程序处理。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为公民的为一年,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发布: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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